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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怎麼賠償,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終止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還是有很大不同,一般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也就意味着之前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會消滅。而這個時候其實也是有可能涉及到賠償的問題,那到底終止勞動合同怎麼賠償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在符合特定條件時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情形。自勞動合同終止時起,勞動合同的內容失去效力,勞動合同條款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也隨之消失。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條件: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任何一個合同都規定有其生效的期限,有明確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勞動合同也不例外。在勞動合同規定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的時間段內,勞動合同有效,超出了這個時間段,勞動合同即失去了效力。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指的就是勞動合同已經到了其截止日期,不再發生效力,不再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應當規定生效時間和終止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則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2、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般情況下,勞動者退休即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在某些情況下,勞動者即使退休,也不一定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裏將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是有針對性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者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勞動關係的主體實際上已經不存在,應當終止勞動合同。如果被宣告失蹤的勞動者又重新出現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恢復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破產後,已經失去了法人主體,也就沒有了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這同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情形相似,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隨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規就勞動合同終止問題所作的規定。

二、終止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下列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因為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補籤,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應支付經濟補償;

6、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儘管該規定已於2001年被廢止,但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自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補助費;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常見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就是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了,這個時候單位與勞動合同沒有續簽的話,則就會導致合同的終止。而此時如果是因為單位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做出相應的補償,實際計算補償金的時候,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