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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終止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終止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終止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強迫對方續訂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不存在任何附帶條件。確定是因生產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續訂合同,但必須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強迫另一方續訂合同。否則,所續訂的合同是無效的,續訂行為本身也是違法的;

2、合同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即不辦理續訂合同手續,也不終止合同,繼續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是源於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往往會給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帶來損害,因為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3、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續訂手續時不合法或不完備。比如,合同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協商,不經勞動者簽字,而是由他人代為辦理。通過這種方式續訂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對企業會禍害無窮。勞動者一方一旦不承認續訂合同的有效性,或採取不辭而別的行為,企業的損失無從追究。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由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消亡,即勞動法律關係的結束。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這種終止屬於自然終止。如果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消亡,如勞動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單位宣告破產等,勞動合同關係即行終止。另外,如果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終止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確定的關係也告終止。這兩種終止可以稱為勞動合同的非自然終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在約定終止條件時要注意的一點是,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如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這是不正確的。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是一般性規定,在法律效力上屬於特殊規定,而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內容屬於特殊規定。所以,在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中不能將這些特殊規定約定進去。同時,即使上述特殊規定的內容沒有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但如果這些條件出現時,也要考慮到是否滿足特殊規定。即當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只有當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才能終止勞動合同。

通常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的一個月,用人單位就應當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這屬於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沒有及時通知的話,則需要對勞動者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而要是因為單位原因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這種情況下也是需要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

標籤:終止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