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其區別主要表現在: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3、適用範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性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適用於所有合同。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自動歸於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
一、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因出現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情形,一方單方通知或雙方協商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二、解除、終止情形不同:
(一)解除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
(二)勞動合同終止情形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44條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終止情形。
(三)、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通俗講,排除個別原因(死亡、破產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就是終止,沒到期有人提出不幹就是解除。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卻不再履行下去了,是解除;到期了自然結束雙方權利義務了,是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應當支付而一分未付且原因是用人單位明知應付而無理拒付的,是違法行為,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但這裏有一個問題,“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在執法層面上很難認定,勞動監察部門可能不會受理你的投訴,即使受理,也一般採取調解措施。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其區別主要表現在:1、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3、適用範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性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適用於所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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