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勞動合同終止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為:
1、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麼協商解除,要麼單方解除,強調主觀因素;
勞動合同的終止,則更加強調客觀因素,即基於某些客觀情況的發生,而導致勞動關係終結。
2、事由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具體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第三十六條到第四十一條,比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中,可以分為過失性解除,無過錯解除以及經濟性裁員。
而勞動合同終止的事由,則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條,具體有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喪失主體資格或主體消亡等。
3、程序不同。
為了避免解除權被濫用,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最典型的就是通知工會程序;
而勞動合同的終止因為一般是客觀因素所致,所以在程序方面的要求相對比較寬鬆。
4、法律後果也不徑相同。
在用人單位無過錯解除中,還可能涉及代通金,而勞動合同終止則不存在代通金的問題。
二、勞動合同終止爭議解決辦法
1、對於用人單位不允許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支持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請求,對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沒有實際履行的,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合情合理地處理雙方的其他正當要求。
2、對於用人單位附加條件,不允許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該附加條件是否雙方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後根據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的法律規定,裁定勞動合同終止。
3、對於勞動合同終止後續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按照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續訂合同的規定要求來處理,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依法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4、對於合同到期後既不續訂又不終止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因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對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依法支持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由此而導致的其他爭執,則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三、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步驟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所以説,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首先從二者的性質不同作為開始,直到二者所造成的法律後果有所不同作為結束,一共是四項內容。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終止而產生爭議以及糾紛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或採取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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