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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一般進入企業上班是,簽訂的合同都不是無限期的。一般來説有一年一簽的,也有籤三年的,也有其他期限的簽訂時間。那麼如過在一個單位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那麼我們有權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用人單位在期滿後可以終止合同嗎?希望接下來小編提供的內容,會對您有所幫助。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規定

《勞動合同法》所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該從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開始計算,連續的意思是指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中間沒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企業終止合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五)》第四十四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不訂立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針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有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在期間內雙方達成共識,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如果在工作期間,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後仍然不能勝任的,並且即使調到其他剛也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接觸合同。但是如果,勞動者各方面要求都具備,單位在沒有與勞動者協商好接觸合同是需要做相應的賠償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