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合法嗎?
一、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合法嗎?
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顯然是不合法的,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法律依據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你的敍述,你符合應當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法定情況,除非你主動提出訂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如果你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則不能再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雙倍工資的要求;
4、你與用人單位新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你的情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況的,你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與你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依法要承擔支付你雙倍工資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就勞動關係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第三次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拒不執行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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