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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工作滿十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一、《勞動合同法》工作滿十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工作滿十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0年的,用人單位應該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本身並不存在過失,但是由於存在特定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勞動者已工作滿了十年,而且也沒有存在任何的過錯,那麼是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對於此合同需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如果用人單位無故拒絕簽訂,那麼是需要按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