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給合同嗎
勞動關係的管理不可能是有頭無尾的,但實際上有很多公司因為職工提出了離職的這種請求,所以在處理離職的相關事情的時候完全是用另外的一種態度去對待的。包括簽訂的也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但是可能職工簽字了以後公司卻直接把合同給收走了。因此有少部分職工自己心裏面也是比較疑惑,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給合同嗎?
一、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給合同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一般一式兩份就可,單位一份,本人一份,新工作單位是要出具這個證明的,給單位即可,本人可留份複印件,公積金的辦理我還不清楚是否需要,新單位直接續繳即可,所以不同單位不同要求,但新單位需要是必須的。其實這個證明是可以隨便開的,因為只要有單位的公章就行,這個東西檔案裏要有一份,如果你辦理轉移你還需要一份。所以多多益善。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序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特定行業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
2、經培訓或者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就是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個程序:必須先培訓,或者調崗,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能證明。為防止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發生舉證不能的風險,企業需在勞動合同中或在崗位説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還需要保存相應的培訓資料。
正常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都是一式兩份的,職工和公司各持一份,而且用人單位也沒有理由不給職工的,當遇到用人單位直接把解除勞動合同收走了這種狀況以後可以當面索要,如果用人單位堅持不給,結果實際狀況可以到勞動部門去投訴公司的這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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