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單位不給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單位不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標準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如下:
1、如果勞動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公司不同意,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於雙方的違約責任有明確規定的,應該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執行。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按照實際情況判斷,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給員工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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