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給檔案怎麼辦
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企業不斷進行擴招,越來越多的青年人到各大企業應聘,工作,而國家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利益,要求用人單位在用人起30天內與勞動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保險。那麼當勞動者想要跳槽或及自主創業是,與單位接觸勞動關係是如何處理呢?下面我們共同探討一下有關“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給檔案怎麼辦”的問題。
一、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給檔案怎麼辦?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另外你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好了工作交接手續,如果你沒有以上情況,你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又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八條規定: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後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據此,在職工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十五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拒絕或故意拖延的情況,職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訴訟。待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生效後,如用人單位仍拒絕為職工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職工可以持該生效裁決或判決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出面要求用人單位或相關存檔機構配合辦理職工檔案轉移手續。
5、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1、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公司不歸還檔案,可以攜帶相關證明資料,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有勞動監察對責令單位限期辦理檔案轉移,並處以罰款;如勞動者因此有其它損失得到相應補償,如不服處理結果可到人民法院起訴。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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