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在我國工傷後員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我國工傷後員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

市場生存規則本來也就不允許任何人是見到既得利益就去追求,但是卻一味的逃避自己的責任的,而有些公司就是把職工當成追求利益的機器,而當職工發生了工傷事故以後會直接選擇馬上辭退。但是,法律上對工傷後員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這個問題規定的是非常明確的,在工傷以後解除勞動合同除非願意承擔賠償責任,否則是不允許解除的。

一、在我國工傷後員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在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單位願意承擔違約帶來的賠償責任,也就沒有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了。

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但是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工傷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

按法律規定,對於醫療期滿依舊無法從事原職工作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流程是沒詳細規定的,所以,由用人單位按法律規定及公司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公司在職工工傷期間就單方面的辭退當事人但是卻又不想承擔賠償責任的話是不可能的,但既然有些不負責任的公司這麼做了,職工還是抓緊時間找律師,在最後所有的程序全部都進行完畢了以後,一併和公司索賠比較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