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代通知金是否合理
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黨中央政府規定了勞動法以維護人民利益,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起一個月內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書,在勞動合同時內明確員工的工作崗位及工作期限。一旦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可隨意開除員工,如果要接觸勞動合同需要給予一定的補償,那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代通知金是否合理呢?
一、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
1、《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2、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併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灣的説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既可自離。
2、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3、合同期內,公司無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綜上所述,針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代通知金”的問題小編已經進行了回答。首先,勞動合同不可以輕易解除,除非員工經過培訓或是調崗後仍不能勝任該單位的工作,可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但是仍然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而代通知金則是公司為提前通知員工突然解除勞動合同紀元員工的一個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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