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給合同怎麼辦?
一、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給合同怎麼辦?
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給合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來進行投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另外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好了工作交接手續,如果沒有以上情況,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又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八條規定: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後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據此,在職工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十五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拒絕或故意拖延的情況,職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訴訟。待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生效後,如用人單位仍拒絕為職工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職工可以持該生效裁決或判決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出面要求用人單位或相關存檔機構配合辦理職工檔案轉移手續。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1、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是我們國家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所做出來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不需要進行賠償,但是也需要明白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係之後還是需要具有一定的義務的,比如説為勞動者辦理相關的保險轉移等,需要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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