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務派遣糾紛中勞動者應如何維權?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務派遣這一用工模式也得到蓬勃發展。在這一模式中存在着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那麼,當出現勞務派遣糾紛時,勞動者應該如何維權呢?
一、在勞務派遣糾紛中勞動者應如何維權
勞務派遣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主要包括:不與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按照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剋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給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不繳納社保費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因此,如果發生糾紛,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也就是説,無論是勞務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侵害了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都可以要求兩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申請勞動仲裁時將兩者作為共同被告。勞動者在維權的時候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不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資數額、福利待遇的證據,而且要提供該用工單位與自己工作崗位相同的勞動者的工資數額、福利待遇等證明材料。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務派遣的概念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受特定用工單位委託招聘勞動者,並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其勞動構成由用工單位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費等由用工單位提供給派遣單位,再由派遣單位支付給勞動者,併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等項事務的一種用工形式。簡單而言,勞務派遣涉及三方,即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員工和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系勞動合同關係,系派遣員工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據派遣協議,將員工派遣到用工單位,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勞動力。勞務派遣是一種新型的具有“僱傭”與“使用”勞動力相分離特點的用工方式。
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被派遣的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即被派遣的勞動者的平等權利不僅體現在同工同酬方面,還體現在工資調整機制上,被派遣的勞動者為用工單位提供連續的勞動服務時,其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樣的工資調整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依法向被派遣的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績效獎金以及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勞動者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時應注意,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護,被派遣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崗位等問題。如果有試用期的,應該約定試用期的時間和工資報酬等內容。特別是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應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尤其要注意。對於勞務派遣協議,由於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所以勞動者主要起監督作用,主要注意勞務派遣協議的派遣期限、工作崗位和內容、工資報酬及支付方式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如果出現違法的內容,應該及時向勞務派遣單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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