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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勞務派遣合同發生糾紛勞動者應以誰為被告呢

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接收單位為實際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過程中發生糾紛,勞動者一般應以勞務派遣單位為被告,但當爭議的內容涉及勞務接收單位時,應以勞務派遣單位和接收單位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第十條,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併的,合併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併後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後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後,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後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因勞務派遣合同發生糾紛勞動者應以誰為被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