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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中勞動者在工地受傷怎麼維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勞務分包中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的,如果形成勞動關係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如果不是勞動關係的,由僱傭單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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