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辭退員工後按曠工扣工資合法嗎?
一、經理辭退員工後按曠工扣工資合法嗎?
員工存在曠工行為的,可以按照約定扣發工資,曠工是嚴重行為,如何扣發工資,法律沒有規定,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如無故曠工,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話,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如曠工天數符合公司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則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辭退的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經濟辭退員工是需要結合辭退原因來認定是否支付經濟補償的,一般情況下對於用人單位主動辭退員工的,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但如果屬於勞動者存在曠工行為,導致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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