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後員工不來公司交接工作可以暫扣工資嗎
一、辭退後員工不來公司交接工作可以暫扣工資嗎?
辭退後員工不來公司交接工作的可以暫扣工資,公司員工有責任和義務在離職前進行工作交接。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如果員工自己也非常清楚,公司做出的辭退決定並不是違法的,那即便是被辭退的也要辦理好工作的交接.在員工自己沒有履行好相關職責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暫扣工資的決定並不違法。員工認為辭退決定不妥的,不配合交接工作也解決不了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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