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補一個月工資合法嗎?
一、辭退員工補一個月工資合法嗎?
辭退員工的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協商一致的,如勸退,按你描述的情形,一般應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以勞動合同法第40條為由辭退員工的,如未提供1個月通知的則還應支付1個月的代通金。如果員工無過錯,單位非要辭退的,還是慎重點吧,很多情形下都是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一旦申請仲裁,賠償金得按經濟補償金的2倍計算。
二、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辭退勞動者的,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待遇,只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顯然是不條例補償規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勞動者違反國家的法律,或者違反了用人單位的有關協議的,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不支付相關的賠償待遇就辭退員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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