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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不同意按曠工辭退是合法行為嗎?

一、調崗不同意按曠工辭退是合法行為嗎?

調崗不同意按曠工辭退是合法行為嗎?

1、調崗不同意按曠工辭退是不合法的行為,公司調崗需要和職員協商一致,沒有經過職員的同意,公司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公司以員工不同意算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職員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職員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2、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二、遇到公司強制調崗的情形時怎麼辦?

公司強制調崗可以考慮申請勞動仲裁。按我國法律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如下:

1、申請。首先職員要在被要求強制調崗,勞動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

在申請時,職員要按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申訴書》填寫一式二份,附勞動合同、身份證複印件及相關的證據材料,注意這些提交的材料要複印件的就需要帶原件核對。

2、受理。在職員提交符合填寫要求的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仲裁委員會將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到職員。

3、委託。不過情況比較複雜的,比如説在公司強制調崗還降薪的,或是職員沒有時間去申請的話,職員就可以委託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

4、舉證。勞動爭議案件一般要申訴人提供證據,但如果因為公司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就要公司方面負責提供證據。因此,職員這種情況不需要職員拿證據,而是要職員公司提供證據。

5、審理。確定審理時間後,職員要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如果職員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仲裁機構將會按撤訴處理。但是,公司沒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會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

6、調解。仲裁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會先進行調解,如果職員和公司能夠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就會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在送達之日起就對雙方起法律效力。

7、裁決。如果調解時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公司方面或是職員自己又反悔的,仲裁庭就會及時裁決。如果職員對裁決不服的,就要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起訴期滿又不起訴的,裁決就會發生法律效力。

8、結案。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一般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如案情比較複雜的,經批准的話也可最多延長30天。

入職時簽署的勞動合同之中,一般不僅會包含職員的薪資、勞動期限等內容,對於工作的崗位也是有規定的,故此調崗其實就是已經變更了勞動合同,職員若是本人不同意,單位是沒有權利強制調崗的,更不能以不服從公司的安排辭退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