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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員工曠工怎麼扣工資?

按規定員工曠工怎麼扣工資?

一、員工曠工怎麼扣工資?

員工曠工是指員工在未經企業或部門的批准而缺勤的行為。員工要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上班堅守崗位、不擅自離崗,若有事需短暫離崗,應先打招呼並安排好工作;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準而擅離職守。

1、曠工不得剋扣員工工資,曠工只能按事假扣工資,也就是説曠工當天沒有工資,不能曠一天罰三天等等,類似做法屬於違法行為

2、曠工行為在很多單位屬於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可能會被開除,但單位不能扣押員工已上過班的工資。

3、有的單位會用其他方式,如按規章制度規定進行行政處罰,而不是直接剋扣工資。

4、對於曠工扣工資的行為,可以先與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立案處理。

二、員工曠工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罰。

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者請假不準而不出勤,是嚴重違紀行為。國務院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曾經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計劃經濟時期,一些地方勞動部門也曾經規定,曠一扣二,即曠工一天,扣工資一天,另處罰一天。但這些規定均已廢止。按《勞動法》規定,曠工如何處罰,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曠工扣工資,曠一扣二,還是曠一扣三,超過當天的部分都是對職工的經濟處罰。目前,對企業有無對職工罰款權,實踐中是由爭議的,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一部分人認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企業罰款權沒有了法律依據,企業不能對職工進行罰款;另一部分人認為,《勞動法》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管理的權利,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經過公示的,規定了對曠工處罰的,應當有效。

綜上所述,關於按規定員工曠工怎麼扣工資的問題,原來國務院曾經制定過企業職工獎懲管理的相關辦法,明確規定了根據職工曠工時間給予從罰款直至除名的處罰,罰款不高於月工資的五分之一,但目前該項條例已經廢止,實踐中用人單位有沒有罰款的權力仍然存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