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只按底薪算工資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辭退員工只按底薪算工資的行為是否合法?
辭退員工只按底薪算工資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如果有績效工資的話需要結清所有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要根據員工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可以辭退職工的情形
1、《勞動合同法》第3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勞動合同法》第2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總之,在被公司辭退的時候,如果公司發的工資跟自己的實際所得有差別的話,職工必須要跟公司索要自己的合法所得。而且,在被非法辭退的情況下也不是説用人單位只結算一部分工資就行了,還應該跟用人單位要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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