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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籤掛靠協議讓資質掛靠合法?

現實生活中,一些單位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才可以進行某些商業活動,如果雙方達到一致意見,會簽訂一個掛靠協議,他們之間形成的關係是掛靠經營合同關係,被掛靠方與發包方簽訂有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由於掛靠方才是實際施工人,因此前兩者之間形成的是名義上的工程承包合同

如何籤掛靠協議讓資質掛靠合法?

一般情況下合法,但是如果掛靠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就是違法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施工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此法律解釋在法律層面上對掛靠合同做出了無效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方式的工程施工類型被認定為掛靠: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符合以上4條規定的方式承攬工程的,在司法實踐中均會被認定為掛靠,其所簽署的施工合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