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現在一些工廠往往將某些產品交給定作人,同其建立承攬關係。不少人將加工承攬關係和勞動關係混為一談,按照處理勞動糾紛的方式解決承攬矛盾,其實這是不對的。儘管兩者在很多方面有看似一致,但是還是有本質區別的。那麼承攬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分析下兩者的區別。
一、承攬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關係,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承攬關係是一種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關係。承攬關係的標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這是其主要特徵。承攬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這是承攬關係的人身性表現。
雙方當事人就事實勞動關係還是承攬關係的性質發生爭議時應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一方提供的勞務與所獲報酬之間是否具有對價性質。事實勞動關係是以勞動者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而承攬關係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揮和監督,即雙方是否形成了從屬關係。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提供的是從屬性的勞動;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並無從屬關係,承攬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時間,並以自己的設備,負擔危險責任,承攬人的勞務行為系獨立性的勞動。
3、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的組成部分。如果當事人之間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並接受其控制、指揮和監督,由其指定工作場所、限定工作時間、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可以認定是事實勞動關係;反之,則應認定是承攬關係。
二、勞動關係的特徵包括哪些?
勞動法中所規範的勞動關係,主要包括以下三個特徵:
1、勞動關係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與勞動者有着直接的聯繫。
2、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
3、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章以及有關制度。
綜上所述,承攬與勞動關係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主體地位不同、調整法律關係不同、給予薪酬的性質不同和法律責任不同等。調整勞動關係的是勞動法,而加工承攬關係對應的是民法典。此外,雙方在糾紛解決方式上面也存在差異。由此可見,兩者的區別還是比較大的,這就需要大家的判斷時候多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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