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關係與承攬關係怎麼區別
1、雙方隸屬關係有區別,在僱用關係中,受僱人相對依賴於僱用人,必須聽從僱用人安排調動。而承攬關係中,雙方之間僅有平等的合同關係,而沒有上、下級組織依賴關係。
2、勞務在兩者法律關係中地位不同。在僱用關係中,受僱人為僱用人提供勞務,是雙方訂立僱用合同的主要目的。其他雙方一切行為、活動都是圍繞這個目的進行。而承攬合同中,儘管承攬人也在提供一定的定作勞務活動,但勞務本身並不是雙方訂立的根本目的,其根本目的是勞務工作的成果,定作人提供勞務不過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
3、民事責任承擔主體不同。在僱用關係中,受僱人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僱主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在完成勞動成果中發生人身損害,除非這種損失是因為定作人過錯所致,否則,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報酬支付條件不同。在僱用法律關係中,僱用人對受僱人在支付酬金的條件是受僱人按照約定提供他的勞務,不論其勞務效果、質量如何。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必須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勞動成果,才能得到定作人的報酬,不僅如此,承攬人還有可能承擔違約責任之風險,比如,質量不達標,缺斤少兩等情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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