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在入職之前與用人單位會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從而建立勞動關係,這是大家所比較熟悉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另外一種相似的法律關係,那就是僱傭關係,它是僱傭者和被僱傭者之間建立的法律關係。那麼,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是什麼呢?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
一、 主體範圍不同。
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而勞動關係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業、事業單位或是私人企業的用人單位。
二、緊密程度不同。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隸屬於用人單位,受其管理和約束,要求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而僱傭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主體關係,一方不受另一方約束(這裏的約束非指合同約束,實為工作約束),工作安排上有較大的空間,不具備隸屬性。
三、待遇以及勞動報酬支付不同。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依據我國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法定的權利。其勞動報酬支付是由法律規定,並具有規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額並以現金的方式發放。而在僱傭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僅享有報酬請求權等極少的權利保障,對於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只能依據雙方先前的約定才能享有。其勞動報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結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後,由僱傭方一次性支付給受僱傭方報酬,也可以由雙方約定發放報酬的時間、方式等,並不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勞動人員是否連續穩定地從事工作。一般而言,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具有長期、持、穩定性。而僱傭關係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工作為目的,並不是在用人單位連續、穩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徵。
五、法律適用不同。
因勞動關係發生糾紛,要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等系列勞動法律進行解決,而因僱傭勞務關係發生糾紛,則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條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法律進行調整。
主要存在五個方面的區別,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比較穩定的一種關係,而僱傭關係是由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係。兩者之間的區別看上去簡單,但是深究起來確是十分的複雜,建議大家如果想要了解清楚,可以向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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