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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無罪辯護有什麼思路

刑辯律師在提供辯護的時候,需要把握好辯護的思路,然而不同的案件情況,需要把握的辯護思路是不同的。那麼聚眾鬥毆罪無罪辯護的辯護思路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聚眾鬥毆罪無罪辯護有什麼思路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但書13條的無罪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以《刑法》總則但書13條做無罪辯護,必須結合《刑法》分則個罪的特點進行。

對於因民事糾紛、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引起的互相鬥毆、結夥械鬥,如果後果不嚴重的,可以做但書13條的無罪辯護。

這種辯護強調兩點。

其一是聚眾鬥毆的原因,是民間矛盾;原因之後的報復行為雖然符合鬥毆的犯罪構成,但情節上畢竟不等同於其他非民間矛盾引起的報復行為,即“情節顯著輕微”;

其二是聚眾鬥毆的後果,不嚴重,即“危害不大”。

二、輕微打架行為的犯罪性質的無罪辯護

1、聚眾鬥毆罪的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6條規定:“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因此,只要是聚眾鬥毆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者並且不符合《刑法》13條但書的,即可追究其刑事責任,不以致人輕微傷、輕傷為要件。

2、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分

輕微的打架行為,有可能是故意傷害行為,但故意傷害行為只有致人輕傷以上才涉嫌犯罪。

如果分析聚眾鬥毆罪指控的證據,發現犯罪性質更符合故意傷害罪特徵的、並且被告人未致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可以做犯罪性質的無罪辯護。

區分的關鍵是,故意傷害罪的特徵是單純的、單方的傷害行為;而聚眾鬥毆罪無論是“聚眾鬥”還是“聚眾毆”,被告人都有“互毆”的故意。

3、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分。

輕微的打架行為,也有可能是尋釁滋事行為,但尋釁滋事行為如果不持械又未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只有致人輕微傷以上才涉嫌犯罪。

如果分析聚眾鬥毆罪指控的證據,發現犯罪性質更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徵的、並且被告人未致被害人輕微傷以上的,可以做犯罪性質的無罪辯護。

區分的關鍵是,尋釁滋事罪的特徵是“無事生非”,而聚眾鬥毆罪的雙方往往在行為前存在一定“矛盾”,也就因為這種矛盾,才發生了有一定預謀的聚眾鬥毆行為。

三、一般參加者的無罪辯護

聚眾鬥毆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如果如果分析聚眾鬥毆罪指控的證據,發現被告人是一般參加者的,可以做相應的無罪辯護。

情節上辯護的關鍵,是被告人在聚眾鬥毆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與首要分子的區分很容易,只要不是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即可;與積極參加者的區分是難點,尤其是與積極參加者中的從犯區分更是難上加難――這要充分考慮“事有始終、物有本末”,把握案件的全程始終、把握被告人與犯罪工具的本末。

證據上辯護的關鍵,是全面、細緻審查、判斷、運用全案證據間的印證與矛盾關係――十幾遍甚至二十遍研究卷宗證據、反覆通過會見被告人考查案件細節都是重要的案頭工作。

四、沒有聚眾行為的無罪辯護

1、一方只有一人的――當然的非聚眾鬥毆罪

如果鬥毆雙方,一方為四人以上(遼寧省的規定,聚眾鬥毆雙方人數達到五人以上的,才予以追訴)、構成聚眾鬥毆罪;而另一方只有一人,這一人無論有無互毆故意,因不存在聚眾行為,未涉嫌聚眾鬥毆罪,司法實踐中也不會對其有聚眾鬥毆罪的指控。

2、一方有兩人以上、但沒有聚眾行為的――有難度的無罪辯護

如果鬥毆雙方,一方為三人以上、構成聚眾鬥毆罪;另一方為二人,若二人沒有聚眾行為的,雖有互毆故意,也可以做無罪辯護,但很有難度――如何證明此二人沒有聚眾?

需要全面、細緻審查、判斷、運用全案證據間的印證與矛盾關係,分析二人之間的具體意思聯絡,尤其是具體的言語表達、工具的運用等等。

五、沒有互毆直接故意的無罪辯護

不可否認的是,現實生活是錯綜的、現實生活中的人是複雜的;如果被告人一方本無互毆故意,但是對方被告人出於各種原因誣告陷害的,也可能使正當防衞的一方成為聚眾鬥毆罪的被告人。

是防衞行為,還是聚眾鬥毆行為,只有以全案證據為根據、把握案件始終、細節、證據的本末進行綜合判斷。

在為聚眾鬥毆犯罪進行無罪辯護的時候,可以從上述五方面進行考慮,這些對最後是否做有罪判決都是很重要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