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和社保的關係是什麼?
新員工到單位報到,人事部會為其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這樣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係。根據規定,在合同簽訂的次月,單位得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單位的義務,員工有了社保,可以享受到很多待遇。那麼,勞動關係和社保的關係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勞動關係和社保的關係是什麼?
社會保險關係不等同於勞動關係。社會保險關係從法律意義上來説,即依據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勞動者之間在社會保險中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它包括養老保險關係、醫療保險關係、失業保險關係,工傷保險關係和生育保險關係。
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結成的社會關係都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從狹義上講,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勞動關係是指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範的。但是由於其確立過程中大多數伴隨着經濟上的相關往來,勞動關係既是一種社會關係又是一種經濟關係。
二、勞動關係方面有哪些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關係建立是從用工之日開始確立的,而不是勞動合同簽署時確立的。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着職員已經就職兩三個月也並未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情形,此時雙方存在的是事實勞動關係,且用人單位需要自與職員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關係的範圍更廣,只要雙方存在僱傭關係,一方付出勞動,而一方支付報酬即構成這層關係。社保關係建立在勞動關係上,可以作為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憑證。雙方沒有勞動關係,單位就不能為員工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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