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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清算拖延有風險麼?

企業不及時清算並註銷公司的風險有訴訟風險及執行風險。

如果公司清算拖延有風險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證明故意拖延清算,需要從以下一個方面進行:

首先了解一下申請人的資格。根據相關法律精神,公司清算情形發生後,債權人可以要求強制清算,但是抵押權人和隱名股東不可以提起訴訟,另外附條件的債權人雖然享有清算申請權,但沒有破產申請權。

第二,公司解算情形發生之後,在15日之內沒有成立清算組。這種情況發生之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

第三,公司法人、股東為清算設置障礙的。雖然在解散事由發生15日之內,成立了清算組,但是公司法人、股東不移交賬目、印章等清算必須材料,導致清算實際無法進行,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清算申請。

第四,清算組不開展工作。雖然成立了形式上的清算組,但是在法律規定的2個月期限內,沒有開展任何的清算工作,可以認定為故意拖延清算。

第五,清算久拖未決的。公司成立的清算組,也開展了一些無關緊要的工作,卻對實質性債權債務久拖未決,但是在正常情況下,6個月之內不能完成清算的,也可以認定為故以拖延清算。

第六,違法侵權清算。清算組成立之後,為拖延清算故意不履行義務和亂作為,違法造成相關事實發生,嚴重侵害債權人或他人合法權利的,可以認定故以拖延清算。

如果是我國的公司解散的,是可以成立清算組自行進行清算,在沒有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發生之後,法院才可以強制清算。也就是説,公司面臨破產,債權人對於久拖未決的自行清算不抱任何希望,只有證明是故意拖延清算,法院才可受理並強制清算。

標籤:拖延 風險 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