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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掛靠單位要擔責嗎?

掛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掛靠單位要擔責嗎?

在社會生活實踐中,掛靠行為到處都是,有掛靠律師執照的,有掛靠機動車的,掛靠發生違法行為誰來承擔責任,掛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掛靠單位要擔責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掛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可追究被掛靠單位責任

如果掛靠經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掛靠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明確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實踐當中,掛靠營運的情況比較普遍,因此,此條規定將會給很多被掛靠企業帶來相當大的法律風險。本條的適用有兩個條件:一是隻適用於掛靠情形,其它導致實際經營人和名義經營人不一致的情形不適用本條規定;二是並不適用所有的掛靠情形,只適用於對道路運輸經營權的掛靠。即車主經運輸企業同意,以運輸企業名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其中車主為掛靠人,運輸企業為被掛靠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訴訟中,受害人為查明事實、明確責任,最好將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作為共同被告一直起訴為佳。

以掛靠形式進行運輸經營,在實踐中產生了較多的弊端:

一是違反了《道路運輸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規定,使國家通過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形式加強安全管理、規範市場經營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

二是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被掛靠企業有經營之名而無經營之實,疏於對駕駛人員的培訓、疏於對機動車運行安全的管理,極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隱患,對於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造成了較大的風險。

三是掛靠經營方式下,掛靠人的資力往往比較薄弱,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難以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引發諸多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