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僱傭關係間的區別
一、勞動關係僱傭關係間的區別?
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在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中,提供勞動的都是自然人,都是通過提供勞動來獲取報酬。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的不同之處,其主要表現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是否形成行政隸屬關係、福利待遇不同、從事的工作(勞務)時間長短不同、用工主體不同。
1、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國家對勞動關係有強制的法律規定,勞動關係雙方必須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適用,而僱傭關係的本質是一種勞務關係,雙方遵守意思自治原則,僱傭合同的內容雙方可以約定,只要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
2、是否形成行政隸屬關係。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組織領導的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領導和管理、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者都必須遵守,在僱傭關係中,勞動者雖然是在僱主的授權或指示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勞務活動,並接受僱主的指揮、控制、支配、監督和管理,但是,勞動者不是僱用單位的成員,也不必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僱用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一種平等的人身關係,不屬於行政上的隸屬關係。
3、福利待遇不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有權享有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而僱傭關係中的勞動者一般不享有這些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權。
4、從所從事的工作(勞務)時間上看,勞動關係中用工單位對僱請的勞動者一般打算長期使用,勞動者一般同樣有長期、持續、穩定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而僱傭關係中一般具有臨時性。
5、用工主體不同,這是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根本區別。在僱傭關係中,對用工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夥都可以作為僱傭人(用工主體),在勞動關係中,《勞動法》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用工主體),用工主體限定為在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户)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剛剛頒佈的勞動合同法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屬於“用人單位”)。
對於一般的勞動者來説,可能這兩種關係的區別不大,他們都是通過勞動來賺取報酬用於生活。不過不同的關係帶來的權益保障是不相同的,所以在日後的工作中,儘量選擇正規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才能更好的享受保險等各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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