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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太多被辭退是否有補償?

遲到太多被辭退是否有補償?
律師解析:勞動者遲到太多被辭退,用人單位一般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沒有補償的。
對於員工的遲到辭退行為,應遵循”多次溝通“原則。對遲到員工進行多次溝通、教育及培訓,並留存文字、書面、視頻等證據。根據這樣的流程處理遲到的員工,在形成多次誡勉教育不經更改後,對員工處以辭退的決定在實務案件中更易被法院所支持。遲到,作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情形,必須是多次,屢次溝通教育再犯。
關於辭退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核心原則第一步,一定是公司有合規合理的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