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高温費幾月份發
提到高温費,顧名思義就是在高温狀態下才會發放的補貼。因此,通常情況下,只有到了夏季以後,勞動者本身才會領取到高温補助費。但是,對於高温補助費的發放時間也是有所規定的。這些都是需要用人單位嚴格遵守的,所以在下文當中小編將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規定高温費幾月份發?
一、在我國規定高温費幾月份發?
國家規定發放高温費的時間是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個月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高温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二、根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防暑的措施包括:
1、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佈的預報氣温,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温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温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2、在高温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温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4、因高温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三、高温費是強制性的嗎?
新辦法對高温天氣下室外露天作業時限及勞動者高温津貼等均做出明確規定,規定高温補貼強制執行。
新辦法還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防暑降温飲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貼。而勞動者因高温作業或者高温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今後高温津貼不再是一項福利,而是一種對高温下勞動者的補償,是強制性的規定。企業不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將支付相應的違法成本。
可以看出國家規定的高温費的發放時間是6月到9月,但是在有些地區的高温費的發放時間有可能會長達五個月。因為畢竟我國南北方的天氣是有所差異的,其實只要温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的,都是可以領取到高温補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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