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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高温費的規定具體是什麼

在我國高温費的規定具體是什麼

高温費執行不盡如人意這已經是一個明擺的社會實際現象了,但各政府部門之間其實不應該讓國家規定的高温費就處於這樣一種帶有破罐破摔性質的,當事人不説,公司不做,有關部門對於這種現象視若無睹,這就是我國有些地區在高温津貼上所體現出來的一種狀態。尤其作為員工本人其實最應該瞭解一下在我國高温費的規定具體是什麼?

一、在我國高温費的規定具體是什麼?

最新2017高温補貼管理辦法

衞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關於2017年高温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温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温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温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温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温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露天作業。

4、高温津貼的具體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温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温津貼的範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温度達33℃以上的人羣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説,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温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温度低於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貼。而高温天氣下,工作場所温度高於33℃的室外作業和高温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5、 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税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温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高温補貼發放注意事項

1、發飲料不能替代高温津貼

新修訂的《防暑降温措施暫行辦法》規定:禁止用飲料等降温品充抵高温津貼。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防暑降温飲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貼。

2、高温津貼不得計入最低工資

根據《通知》明確規定,因高温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温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温津貼,高温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3、高温津貼發放不能憑企業意願

由於高温津貼規定不具有強制性,各個企業執行情況參差不齊。公司規模大小,效益好壞對高温津貼實施有很大影響。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介紹,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外資及中外合資企業,是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執行高温補貼制度較好的單位。這類單位往往都會有關於高温補貼明確規定,與此同時,一些中小公司,尤其是私營企業推行高温費的則是鳳毛麟角。

但是國家安全總局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的相關通知書當中明確有規定,各地在制定高温補貼的時候都是要根據33℃作為分界線的,而且高温費不是包括夏天只有現金形式的高温津貼的,高温政策還包括減少漏天工作的時間,減輕勞動者的工作強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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