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氣發放高温費是國法規定嗎?
進入6月份後,全國大部分地區都迎來夏季高温期,目前,全國有28個省份已經明確了高温補貼的發放標準,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還是有一些地方或者單位,沒有發放或沒有足額發放高温補貼,引起了職工的不滿和疑惑,那麼,到底高温費是國法規定嗎?以下就此問題做個解答。
一、高温費的相關法律規定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門制定發佈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防暑降温飲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貼。
二、高温費的補貼標準
目前高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實際情況制定發放標準,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補貼。高温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三、高温作業造成身體傷害的認定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温作業或者高温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國家衞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於2013年12月發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把“中暑”列為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因此,如果職工因高温作業或者高温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綜上所述,高温費是國法規定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高温費是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的。在氣温達到規定標準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向高温作業的勞動者支付的、納入工資總額的津貼,每一位符合條件的勞動者都應該依法享受這項補償,所有用人單位更應該自覺遵守勞動用工的相關法律法規,主動關心關愛職工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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