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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高温費是哪幾個月?

國家規定高温費是哪幾個月?

勞動者在面對最新的相關法律政策的調整下應該對夏天季節的高温費會有很高的期望,但是儘管如此還有人不知道自己所得到的高温費是從何時發放的,那麼,國家規定高温費是哪幾個月?其實既然是高温費就肯定是在夏天温度較高的月份開始發放的,最熱的地區最多能發放幾個月的補貼。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國家規定高温費是哪幾個月

每個地區的規定的高温費發放的時間是不同的,但主要集中在夏季所在的月份。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國高温補貼的發放條件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33°以上的氣温從事室內工作。當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的,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適當增加高温作業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嚴禁延長高温作業時間和違規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高温中暑事件的發生;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防暑降温飲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貼,以保障高温津貼切實發放給勞動者。用人單位可每個月發放,也可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如果不發放高温費,有可能受到懲罰。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高温費、逾期仍未改正的,將給予行政處理,並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全國範圍來看,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於高温費(或稱高温津貼、高温補貼、高温崗位津貼等)有明確規定。大多數地區發放4個月的高温費,如上海、天津、江蘇、浙江、山東、湖北、陝西、江西、貴州、甘肅、寧夏等地都是 6- 9 月發放高温費;還有的發放高温費3個月,如北京、山西、湖南、遼寧等地;還有的發放5個月(福建),6個月(海南)的高温費;其他的就是根據天氣情況、地區氣温差異進行發放(有可能全省三四個標準)。

綜上所述,國家雖然對高温費進行的標準型的規定卻仍然不能直接決定每個地區的高温情況的差異,所以具體是哪幾個月還是需要結合地方政府對當地的温度情況的瞭解基礎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