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間限制是多久?
工傷認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間限制是多久?
勞動能力鑑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必要時可延長30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鑑定機構申請,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工傷認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需提供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對於勞動能力鑑定是沒有時間限制,最好是在工傷鑑定之後就馬上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因為越早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對賠償越有力,因為過一段時間之後恢復的話,那麼就進行的勞動鑑定不是很客觀的了,也沒有做勞動鑑定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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