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申請複核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一、工傷鑑定申請複核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工傷鑑定申請複核鑑定的時間是15天。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鑑定和工傷認定的區別有哪些?
1、概念不同
工傷認定,是勞動者受傷後,勞動部門對勞動者的這個受傷的行為進行判斷,該受傷行為是不是屬於工傷的範圍。傷殘鑑定則是,在勞動者受傷之後,傷勢可能影響身體機能的恢復,造成殘疾的情況下,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勞動者的傷勢進行一個比較全面合理的評定,這個是決定勞動者能得到多少賠償費的重要依據。
2、申請認定主體不同
受傷的勞動者本人、他的近親屬、所在的工作單位都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但是如果申請傷殘鑑定,申請人只能是受傷的勞動者本人。
3、申請認定的要求不同
在受傷的勞動者已經拿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給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之後,勞動者本人、近親屬、僱用單位可以去申請工傷鑑定,也就是説,沒有這個《決定書》,相關的行政部門是不會受理工傷鑑定申請的。
傷殘鑑定在工傷認定之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最後根據工傷等級確定賠償。
三、申請工傷鑑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檢查、檢驗等診療資料。
4、工傷職工由於工傷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應當在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時一併提出確認申請,並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資料。
如上所述,收到工傷傷殘鑑定書後,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爭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不過,工傷鑑定本身就不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如果工傷事故沒有影響到勞動能力,做工傷傷殘鑑定是多此一舉的。但發生工傷事故後,必須要做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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