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一、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工傷認定的時間為:
1、用人單位應當30日內提出申請。(詳情可以參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
2、工傷職工可在1年內提出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出工傷申請,或者前款規定提起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本法中還特別規定如果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勞動能力鑑定時間是在工傷認定完成後,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就應當及時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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