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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受工傷後怎麼處理?

一、勞動者在受工傷後怎麼處理

勞動者在受工傷後怎麼處理?

受工傷了應當及時治療,在治療期間受工傷的勞動者及其家人是可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鑑定結果後公司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費用按照工傷保險的要求由公司支付。只要有證據能證明勞動關係,如打卡記錄、工牌等都可以作為勞動關係的證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工傷人員的親屬應積極的收集這類案件的證據,由用人單位申請相關的工傷鑑定。我國的勞動部門對這類傷害進行鑑定,符合我國的工傷條例的,應積極的賠償這類工傷人員的工傷補償金,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標籤:工傷 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