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工地受傷老闆不賠錢怎麼辦
一、勞動者工地受傷老闆不賠錢怎麼辦
首先,要弄清楚用工性質,是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兩者的賠償程序和數額是有差別的。
其次,如果是僱傭關係,協商不成,直接起訴。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撫養費等。同時,還要區分户口問題,城鎮户口和農村户口,賠償標準也是大不相同的,傷殘等級以鑑定為準。
再次,如果是勞動關係,則屬於工傷事故。需要申報工傷,進行工傷鑑定,確定傷殘等級。賠償項目有:醫療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二、工地受傷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在工地上受傷沒簽合同怎樣賠償?雙方協商,協商賠償不成,用人單位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訴訟。
首先,應當確定向哪個單位申請工傷的認定,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可以直接找與之對應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但普遍的情況是包工頭在承包單位承包了一些項目,由包工頭直接找一些工人進行工地現場施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提供勞動工作服、證,很多工資都是以現金形式發放,難以形成工資發放銀行記錄等書面證據,受傷工人也很難直接通過包工頭獲得足額賠償,更多的情況是私下協商草草了之,這對工地上的農民工等工人的權利保障是嚴重不足的,那麼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以上條文規定,不難看出,若是直接由包工頭招用的工人在工地上受傷,可以直接找分包給包工頭的項目分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若是經查承包方不具有承包建築施工資質,那麼應當向上一級具有承包建築施工資質的分包單位或發包方要求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因此從全文敍述可以得知,當勞動者在工地受傷老闆不賠錢,首先要清楚用工性質,如果是僱傭關係,協商不成,勞動者可直接起訴;如果是勞動關係,就是工傷事故,需要申報工傷,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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