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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該怎麼辦呢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1)勞動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1-4級傷殘),勞動關係不得解除、不得終止,勞動者保留勞動關係,退出生產崗位直至退休;
(2)勞動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5-6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3)勞動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7-10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工傷後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該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