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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後企業如何承擔責任

企業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產生的工傷相關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
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企業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後企業如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