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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XX公司與珠海市xx設計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珠海XX公司與珠海市XX公司、XXXX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珠海XX公司與珠海市xx設計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

(2018)粵0404民初2415號

原告:珠海XX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XX-8170。

法定代表人:徐XX,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廣東非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鄧德鍇,廣東非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珠海市XX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人民西路700號寧興大廈三樓01單XX。

法定代表人:姜X,執行董事兼經理。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水鎮南港西XX一樓101-65房(集中辦公區)。

法定代表人:NANDKUMARVASANTDHEKNE,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X,女,該公司員工。

委託訴訟代理人:曹X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珠海XX公司(下稱XX公司)訴被告珠海市XX公司(下稱XX公司)、XXXX公司(下稱XXXX公司)裝修裝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8月28日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鄧德鍇,被告XX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X、曹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XX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兩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9,187.5元,被告XXXX公司在其未付工程款166,175.6元範圍承擔連帶責任;二、兩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9,187.5元為本金,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8月28日起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事實與理由如下:2017年11月10日,兩被告之間簽訂了裝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被告XXXX公司將位於珠海市XX水鎮××號的綜合樓裝飾工程發包給被告XX公司施工。2017年11月23日,被告XX公司與原告簽訂工程承包協議,約定將涉案工程全部轉包給原告施工,雙方約定被告XX公司以工程總造價最終結算金額的84%支付原告工程款。簽訂協議後,原告按照約定實際施工,被告XXXX公司也按照進度向XX公司支付了第一期進度款人民幣22萬元,被告XX公司應該將該進度款扣除15,000元設計費之後餘款205,000元的84%即人民幣172,200元支付給原告,但是被告只支付了原告80,000元,餘款92,200元至今仍未支付。目前工程已經完工,被告XXXX公司也實際使用原告施工裝飾的綜合樓辦公,按照進度,兩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餘款166,175.6元。兩項相加,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19,187.5元。

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裝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工程承包協議;3.部分施工圖紙;4.分部分項工程清單與計價單;5.工程材料採購憑證;6.發票;7.中國XX交易流水明細清單。

被告XXXX公司答辯稱:1.2017年1月10日,被告XXXX公司與XX公司簽訂裝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約定將XXXX公司在珠海市XX水鎮××號綜合樓裝飾工程承包給XX公司,合同總價款為44萬元,其中3萬元為設計費,41萬元為裝飾裝修費。該合同書第五款第17條約定,合同簽訂後,按工程總價款的50%進行開票支付,第二階段是竣工驗收交付後按總價款45%開票支付;第三階段是驗收一年後若無質量問題按合同總價款的5%開票支付。三次支付即可完成總價款44萬。工程最後完成的總價為386,175.6元,第一階段雙方合同簽訂後,XXXX公司根據XX公司提供的發票向其支付了合同總價款的50%,即人民幣22萬元整。到第二階段因為XX公司還有部分合同工程量未完成,且後期與XX公司無法取得聯繫,無法對剩餘的166,175.6元進行支付。2.對於原告提交的證據,由於XXXX公司並不知曉內容,均是原告與XX公司之間發生的,無法確認真實性,而且我方從未同意XX公司將此項目轉包或者分包,無法接受原告的XX賠請求。

被告XXXX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裝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銀行電子回單;心開具給XX理思的發票3張。

被告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及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10日,被告XXXX公司(發包方)與被告XX公司(承包方)簽訂一份裝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珠海市XX水鎮××號綜合樓裝飾工程承包給乙方,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價款44萬元,含設計施工費,工期60天,開工日期為2017年11月10日,竣工日期為2018年1月10日。工程款結算根據合同總價,超過合同範圍的根據工程量清單據據實結算。甲方代表為李X,乙方駐工地代表葉XX。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合同簽訂後,甲方付給乙方合同造價的50%,第十六條約定,乙方於每月二十五日向甲方代表遞交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報表,甲方接到報表後7天內完成核實,並通知乙方。合同第十七條約定,合同簽訂後,乙方開具50%的工程款發票給甲方,甲方收到發票後30天工程款撥付造價的50%,工程竣工驗收交付後開具發票,發票日30天支付工程款45%。第二十七條約定,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結算報告予以審核,完畢後據此報告支付工程款。該合同有XXXX公司的蓋章及代理人李X的簽名、XX公司的蓋章及法人代表姜X的簽名。

2017年11月23日,原告(乙方)XX公司與被告(甲方)XX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協議書,雙方就甲方簽署的XX理思綜合樓裝飾工程,達成如下協議:甲方按簽訂合同的工程總造價的84%金額承包給乙方(包括今後增減造價),作為乙方該項目上述責任的一切費用(具體金額最終以工程造價結算金額為準,即結算金額84%)。同時約定“深化設計內容”費用3萬元由甲方收取。甲方按該工程的合同約定,收到款項的當天即支付乙方工程進度款。甲方委派葉XX為該項目甲方代表,負責該項目的施工、質量及竣工驗收等工作。該協議有原告XX公司的蓋章及代表人孔XX的簽字、被告XX公司的蓋章及法定代表姜X的簽名確認。

合同簽訂後,原告進場施工。原告提交了部分施工圖紙、工程清單與計價單、工程材料採購憑證等證明實際施工的事實。XXXX公司對原告是實際施工人的事實予以認可。

2018年7月27日的XX心裝飾工程進度表顯示,客户名稱:XXXX公司,地點:高XX,項目名稱:綜合樓。該進度表載明工程實際完成工程量386,175.6元,已經支付進度款22萬元,剩餘進度款166,175.6元。進度表甲方簽名處有XXXX公司代表陳XX“僅核對工程量”的簽名,乙方處有孔XX簽名。原告稱孔XX是原告公司員工,因XX公司當時聯繫不上,故以原告的名義與被告XXXX公司結算,XXXX公司對該工程進度表的三性均無異議,但稱不知道孔XX是原告員工。

另查明,XX銀行電子回單顯示,第一期工程款22萬已由被告XXXX公司於2018年1月23日轉入被告XX公司尾號2483的銀行賬號。

庭審時,被告XXXX公司確認尚欠166,175.6元工程款未付,但認為應該付給被告XX公司,不能直接向原告付款。雙方一致確認工程尚未完工,原告明確,未完工部分未在訴請範圍內。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證據、開庭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的工程款構成;逾期付款利息;被告XXXX公司應承擔何種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一、關於原告訴請工程款219,187.5元的構成。原告訴請的工程款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第一期的尾款92,200元,按原告與被告XX公司的約定,應由XX公司在收到XXXX公司工程款後向原告支付,XX公司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反駁,本院確認XX公司應向原告支付第一期進度款92,200元【(22萬-15000)×84%-8萬】。二是剩餘進度款,被告XXXX公司對原告提交的工程進度表的三性均無異議,本院對剩餘已經完工的進度款為166,175.6元予以確認。根據原告與XX公司的約定,XX公司仍需向原告支付126,987.5元(166175.6-15,000元×84%)。兩部分合計為219,187.5元,本院予以支持。

二、逾期付款利息問題。根據雙方約定,被告XX公司在收到XX理思支付款項的當天即應支付原告工程進度款,XX公司存在逾期支付第一期工程款尾款92,200元的事實。2018年7月27日,原告公司員工又與發包人XXXX公司就工程量和工程款確認了結算金額166,175.6元,其中原告應收取的126,987.5元因被告XX理思未向XX公司付款,故XX公司不能向原告付款,該筆款項不應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主張以219,187.5元為本金,從起訴之日(2018年8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息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支持按上述利率及起止時間計算的以92,200元為本金的逾期利息。

三、關於被告XXXX公司的責任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XXXX公司為發包人,XX公司為轉包人,原告為實際施工人,故被告XXXX公司應在欠付被告XX公司工程款即126,987.5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XX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珠海XX公司支付工程款92,200元並承擔逾期付款利息(以92,200元為本金,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息計算);

二、被告XXXX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珠海XX公司在126,987.5元範圍內對未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珠海XX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在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判決的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4,596元,由被告珠海市XX公司承擔2,105元,被告XXXX公司承擔2,49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雅惠

人民陪審員  戴麗霞

人民陪審員  吳彥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陳XX

書記員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