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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XX與珠海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張XX與珠海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張玉娟,廣東益諾眾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珠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託代理人:馮XX,廣東XX律師。

上訴人張XX因與被上訴人珠海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張XX是XX公司的員工,雙方曾簽訂多份勞動合同,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於2011年9月1日簽訂,約定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張XX的工作崗位為綠化工。2012年3月1日,張XX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離開XX公司,雙方終止了勞動合同。從XX公司提供的《珠海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記錄》顯示,XX公司從2006年7月起為張XX參加社會保險,至2012年2月止。XX公司應張XX的要求,於2012年3月19日出具《退休證明》,該證明記載“茲有張XX,身份證:XXX,於2012年3月1日從我司正式退休,並從3月份起,每月在我司領取退休金600元整。”XX公司向張XX支付了2012年3月份退休補助金600元。XX公司核實張XX屬於外來務工人員,沒有人事檔案關係調入,户口也未遷入珠海,其不屬於享受公司退休待遇的人員範圍,於是從2012年4月起停止向張XX支付退休補助金,並將上述情況口頭通知了張XX,又於2012年7月12日再次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張XX,告知其撤銷2012年3月19日的“退休證明”,並要求其返還誤發的退休補助金600元。張XX要求XX公司繼續支付退休補助金,雙方發生糾紛。張XX申請勞動仲裁,珠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張XX的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申訴主體資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原審法院認為,對於XX公司應否向張XX支付退休補助金的問題,由於張XX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XX公司與其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XX公司沒有法定的義務向張XX支付退休補助金。XX公司與張XX之間是否存在約定支付退休補助金的問題,由於XX公司只針對人事檔案關係已調入其公司職員才可享受退休補助金的待遇,因張XX的人事檔案關係、户口均沒有調入XX公司,張XX不屬於享受該補助金待遇的範圍;另一方面,XX公司沒有制定針對外來務工人員可以享受退休補助金的規範性文件,或者會議紀要等,也沒有XX公司與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決定的關於其公司全體退休人員均可享受退休補助金的方案。張XX提供主要證據《退休證明》,該證明是XX公司應張XX要求的情況下出具的,而證明本身是用可靠的材料表達事物的真實性,由於此前並無關於非人事檔案關係調入XX公司的外來務工人員已享受退休補助金的先例,因此該《退休證明》缺乏可靠的證據材料予以支持,不具有真實性。由於該《退休證明》不是雙方的協議,當XX公司發現向張XX開出的《退休證明》存在錯誤,以及誤發退休補助金時,XX公司是可以更正的。張XX要求XX公司支付退休金18萬元,理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張XX要求XX公司發放各項節日費等退休福利待遇(元旦500元、中秋節200元、春節500元),同樣缺乏證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原審法院作出如下判決:駁回張XX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元,由張XX負擔,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原審法院交納。

上訴人張XX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改判XX公司支付張XX每月退休金600元;三、訴訟費用由XX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XX公司為張XX開具的《退休證明》的證據力問題。首先,該證明是XX公司開具,加蓋了XX公司公章,且XX公司已經依該證明中的約定,向張XX支付了2012年3月份的退休金,該證明並未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與公序良俗,是XX公司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一審判決認為該證明是“應原告張XX要求的情況下出具”,完全違背了客觀事實,首先,張XX從未要求XX公司為其開具這樣的證明;其次,即便是張XX要求開具,試問,一個管理規範的國營企業,有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單憑張XX自己的要求,XX公司就能向其開具每月向其支付600元退休金的證明嗎?一審法院這樣認定,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邏輯。其次,關於該證明開具的客觀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上述證明,“因缺乏可靠的證據材料予以支持,不具有真實性”,與事實不符。證明是XX公司開具,是否有證據材料支持,應問XX公司,張XX作為一名員工,怎麼知曉證明開具的依據為何,若在開具證明時,XX公司是無依據的,試問,涉及一個員工退休後若干年的退休補助,怎麼可能通過XX公司管理部門的層層審核,並加蓋公章交到了張XX手中?實際情況是,張XX自1994年起即在XX公司工作,但XX公司在2006年方為其購買社保,造成張XX社保繳費時間不足,無法在珠海領取退休工資。XX公司因此與張XX約定,在其達到退休年齡時,向其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補助。張XX認為這是XX公司履行其承諾的行為,應有相應規定保存在XX公司,但XX公司不提供,張XX又能如何。至於XX公司提交的關於享受退休補助人員範圍的規定,一是該規定張XX並無知曉,二是與張XX一審訴求沒有關聯。一審判決以此為由,判定該份證明“不具有真實性”,理據不足。二、關於《退休證明》的更正問題。一審判決認定,該證明不是雙方協議,XX公司可以單方更正。張XX認為,該證明是依據XX公司之前對張XX的承諾做出,屬於雙方協議的範圍;且該證明中的義務,是XX公司因沒有及時為張XX繳納社保造成其退休損失所做的補償,不能單方撤銷或更正。XX公司必須依證明中的約定承擔支付義務。因該證明只是約定,按月向張XX支付600元的退休金,張XX尊重客觀事實,上訴時只要求依約履行,不再要求XX公司一次性支付18萬元及其他福利。綜上,張XX認為,一審判決無客觀事實及法理依據,損害了張XX合法權益,故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還張XX公道。

對於張XX的上訴,XX公司答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張XX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XX公司與張XX終止勞動合同,XX公司沒有法定義務向張XX支付退休補助金完全正確。張XX屬於外來務工人員,其户籍為:重慶市繤江縣XX。正如一審查明事實,張XX工作崗位為綠化工,2006年7月XX公司與張XX建立勞動合同關係起,XX公司即為張XX辦理了社保手續並依法繳納了養老、大病醫療保險等至2012年2月止。根據XX公司一審證據十七以及張XX一審庭審陳述,張XX的養老保險手續已於退休後轉至其户籍所在地。故張XX退休後的待遇依法應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XX公司無任何法定義務。二、確定張XX的退休待遇必須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既是《勞動合同法》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根據該原則,張XX根本不具備享受每月600元的退休待遇條件。XX公司為吸引和激勵公司高學歷人才,增強其工作積極性和歸屬感,以便為公司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從穩定隊伍、吸引人才的管理需要出發,僅針對人事、檔案關係已調入集團或XX公司、且户口已遷入珠海的員工給予了高於法定標準的每月600元退休補助金待遇,而其他員工不屬於上述待遇的適用範圍。張XX作為一個低學歷的外來務工人員,其綠化工崗位的可替代性強、招工容易,不屬於XX公司需要給予特殊優惠待遇吸引的人才之列。故XX公司沒有就外來務工人員享受高於法定標準的退休待遇制定或實行過特殊優惠方案。XX公司如果只向張XX一人發放退休補助金,對於其他外來務工人員有違法律之公平原則。三、一審判決將本案“退休證明”認定為證明而非協議完全正確。1、如前所述,張XX退休前不存在需要XX公司特別與其簽訂協議,給予高出法定退休標準優惠待遇的任何前提條件。本案的《退休證明》是因張XX稱退休後要向户籍所在地轉移保險關係需要,而由XX公司開具的證明。XX公司當時的經辦人到公司不久,誤以為張XX有資格享受額外退休補助金,而誤開具該證明。當XX公司發現該錯誤,以及誤發了一個月退休補助金時,XX公司於當年4月份及時通過電話、當面約談等方式,告知張XX誤開證明之事實並立即停發退休補助金,並於當年7月12日再次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張XX,撤銷《退休證明》並要求張XX返還誤發的退休補助。上述事實已被一審判決認定,客觀真實,二審應予認定。張XX上訴狀謊稱“張XX曾去XX公司處諮詢過其4月份的退休金問題,XX公司給予答覆是忘記做賬”完全歪曲事實。當時,XX公司已明確口頭通知張XX系誤開證明,誤發一個月的補助。這可從XX公司一審證據18得到證明。2、因《退休證明》與所依據的基礎事實不符,XX公司有權撤銷並更正。基於誠信原則,當該誤開的證明與基礎事實嚴重不符且有違公平原則時,XX公司作為證明出具方有權撤銷並對其錯誤進行更正。張XX退休前的職位、身份、勞動義務的履行等,是享受退休後待遇的前提和條件。張XX不屬於享受XX公司特殊優惠待遇的人員之列,XX公司又無針對外來務工人員退休待遇的專門規定,張XX憑什麼享受高於其他外來務工人員的額外退休補助待遇?張XX明知XX公司操作失誤,卻故意向XX公司索要不該享受的退休補助,實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惡意行為,二審法院對此不應支持。張XX上訴謊稱該600元是因XX公司未及時為其繳納社保造成退休損失的補償,同樣是顛倒黑白。2006年7月前,張XX與XX公司沒有勞動合同關係。自2006年7月開始,XX公司與張XX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同時即開始為其繳納社保費,根本不存在欠繳保費問題,又何來損失補償?況且,張XX曾經提交勞動爭議申請書,要求裁決XX公司補交1994年12月至2006年7月的社保費。張XX《民事訴狀》中提到“因為同為被告處退休的職工,均享有退休後的各項節日費等福利待遇,這些待遇原告也理應享有。”及張XX《民事訴狀》中關於放棄補繳社保請求的陳述,充分證明張XX上訴狀中關於600元起因系社保損失協議賠償的説法完全不實。四、XX公司上訴時變更訴訟請求,有違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關於變更訴訟請求應於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之規定。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正確,適用法律並無不當。XX公司敬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法庭調查時,張XX提交了以下證據:一是計劃生育證明,證明其在圓明新XX工作期間,辦了計劃生育證,辦證日期是2000年9月25日;二是暫住證複印件,暫住證證明在圓明新XX工作期間辦了暫住證。XX公司認為在一審審理期間對方是保存着的,現在二審時才提出,超出了法定的舉證期限,不屬於新證據。

二審法庭調查時,XX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一、會議紀要;證據二、珠光發展移交協議書;證據三、XX集團核准變更通知書;證據四、陳XX的幹部介紹信、工資關係介紹信,周X第的幹部關係介紹信;證據五、陳XX和周X第2012年8、9月工資明細。證據三證明XX集團的名稱變更,其他證據都是證明XX公司的員工陳XX、周X第的檔案關係是由XX集團移交給XX公司名下的,XX公司在其退休後為其發放了退休補助金,張XX不具備這樣的條件,表明要享受退休補助需要檔案關係進入XX公司而且户口要進入珠海,這樣的人才才可以享受這個待遇,張XX不符合這些條件。張XX認為這些證據一審時已經存在,不屬於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不同意質證。

本院對於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11年11月2日XX公司在向本公司工會《人事檔案關係正式調入的退休人員待遇徵詢函》中規定“對經集團批准工作關係正式調入集團或公司(指人事檔案關係正式調入集團或公司且户口正式調入珠海)且在本公司工作至退休的人員,在退休後每月給予一定的退休補助金及春節、中秋節日慰問金”。上述文件已在企業司務公開欄中予以公示。

二審時,XX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承諾函,出於人道考慮,願意一次性補助張XX人民幣6000元。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於二審時提交的證據,均形成於一審庭審結束之前,不屬於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對方又不同意質證,本院不予接納。XX公司給張XX開具《退休證明》之前就本公司《人事檔案關係正式調入的退休人員待遇徵詢函》中明確規定了享受退休後一定的退休補助金及春節、中秋節日慰問金的條件是人事檔案關係正式調入集團或公司且户口正式調入珠海,在本公司工作至退休的人員,上述文件已在該公司的企業司務公開欄中予以了公示。因張XX直到退休時,其人事檔案關係和户口都沒有調入XX公司,不屬於享受退休補助金和春節、中秋節日慰問金待遇的範圍。張XX據以主張權利的XX公司為其開具的《退休證明》,該證明主要是起到一個證明作用,尚不能視為XX公司的一個承諾,且與XX公司以前的文件規定不符,XX公司發現錯誤後,即於一個月後停發了該補助。張XX也沒有舉證證明XX公司此前存在非人事檔案關係調入XX公司的外來務工人員已享受退休補助金的先例,張XX僅以《退休證明》來上訴主張XX公司每月應向其退休補助金600元,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鑑於XX公司二審時自願承諾向張XX補償人民幣6000元,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23號民事判決;

二、珠海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張XX補償人民幣6000元;

三、駁回張XX的上訴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均由張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孟慶鋒

代理審判員徐烽娟

代理審判員李靈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