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勞務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

一、承攬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勞務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和勞務合同之間具有某些共性,比如合同的目的實現都依賴於合同相對方提供勞動力,且其性質均屬承諾、不要式、雙務、有償的合同。但是兩者又有一定的區別:

第一,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攬人完成並交付工作成果,將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實現化,勞務僅為一種實現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過程;

勞務合同只關注提供的勞務行為本身,合同相對方提供勞務的過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實現的過程。

第二,承攬人請求工作人支付勞務報酬的前提或基礎是承攬人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完成工作成果,只有提供勞務的事實行還不能請求勞動報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約定,承攬方還可追究定作人的違約責任;

與承攬合同報酬的債權請求權不同的是,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只要依約提供勞務了,即可享有請求支付報酬的債權請求權,勞務有無結果不影響報酬請求權。

第三,承攬人提供勞務具有獨立性,具體分為工作上的獨立和人格上的獨立。

1、工作上的獨立是指,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訂立承攬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攬人的能力、條件等基礎上,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

2、人格上的獨立是指承攬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約束,享有獨立的工作空間,只要在約定的期間完成工作內容即可。

二、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中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務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動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具體的區別為: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係,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範調整。

(6)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糾紛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以上就是對承攬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的相關解釋。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為勞動合同的相關主體必須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務合同可以是組織之間進行簽訂。同時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除了勞動報酬以外還有相關的福利待遇,而勞務合同僅有明勞動報酬的相關規定。

標籤:勞務 承攬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