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一、勞務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廣義上的勞務合同是包括承攬合同的,狹義上的勞務合同僅指僱傭合同;而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在於:
1、合同雙方在從事勞務活動中的地位與關係;前者是支配和從屬,後者是相互獨立的;
2、計酬依據和方式:前者計酬依據是勞務本身,後者依據則是勞動成果;
3、對勞務提供者的親歷性要求不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二、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由勞動爭議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勞務合同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採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2、對於仲裁的結果,勞務合同糾紛(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
若員工起訴,那麼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業起訴,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雙方都起訴,那麼從便於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務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
因此,在法律上,勞務合同糾紛仲裁的管轄地可以與勞務合同糾紛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勞動合同糾紛管轄一般由勞動爭議發生當地的法院進行管轄。一般勞動者可以通過向法院進行起訴,來保障自身權益,同時在起訴過程中,需要攜帶身份證和勞動合同原件,並且需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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