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和僱傭合同有哪些區別
承攬合同和僱傭合同的區別:
1、標的物不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包含了承攬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而僱傭合同的標的只是受僱人提供勞務本身。
2、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同。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僱傭合同的受僱人要服從僱傭人的安排、指揮,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3、風險負擔和責任承擔不同。
4、報酬給付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由於合同的標的是工作成果,一般式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成果並將其交付給定做人,定做人檢驗過後,一次性將報酬支付給承攬人,承攬人與定做人的承攬關係持續時間多數比較短。而僱傭合同中,僱主與僱員一般式建立長期的穩定的僱傭關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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