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承攬合同和勞務合同之間具有某些共性,比如合同的目的實現都依賴於合同相對方提供勞動力,且其性質均屬承諾、不要式、雙務、有償的合同。但是兩者又有一定的區別:
第一,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攬人完成並交付工作成果,將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實現化,勞務僅為一種實現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過程;
勞務合同只關注提供的勞務行為本身,合同相對方提供勞務的過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實現的過程。
第二,承攬人請求工作人支付勞務報酬的前提或基礎是承攬人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完成工作成果,只有提供勞務的事實行還不能請求勞動報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約定,承攬方還可追究定作人的違約責任;
與承攬合同報酬的債權請求權不同的是,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只要依約提供勞務了,即可享有請求支付報酬的債權請求權,勞務有無結果不影響報酬請求權。
第三,承攬人提供勞務具有獨立性,具體分為工作上的獨立和人格上的獨立。
1、工作上的獨立是指,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訂立承攬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攬人的能力、條件等基礎上,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
2、人格上的獨立是指承攬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約束,享有獨立的工作空間,只要在約定的期間完成工作內容即可。
綜上,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與此有別,勞務合同的僱員服勞務原則上須受僱傭人的監督管理,不具有獨立性,故其服勞務時侵害了第三人的權益,僱傭人原則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法律儘管規定承攬人原則上應親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終究有條件地允許第三人代為完成輔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在於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從屬關係,工作中有各種管理和約束制度,在承攬合同關係中,與訂貨方的關係地位是平等的。只需要使用自己的工具獨立完成工作並上交結果。兩者之間沒有任何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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