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一、行紀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行紀合同與承攬合同從實質上説,都是由合同的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託,為另一方提供服務,處理一定的事務,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的合同,其不同在於:承攬合同只是由承攬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向委託方交付其工作成果,其完成的工作和提交的工作成果是事實行為,而行紀合同的紀行人完成的一定的工作是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僅涉及動產和有價證券的購銷、寄售,不涉及其餘。
行紀合同與承攬合同都屬於有償性合同。
二、拍賣屬於行紀合同嗎
拍賣合同不屬於行紀合同,行紀合同的特徵有行紀人的介入權、行紀人的自主權,拍賣合同不具有這兩點特徵,如果將拍賣合同應要歸入合同分則的有名合同,應該最接近委託合同。
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合同和承攬合同在服務內容就有明顯的不同,但兩者都是有償性合同,通過完成委託人的相關委託內容,從而獲取報酬。通過簽訂行紀合同能夠保障行紀人和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進行維權時也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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